
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計算機、電話機、收音機、電視機、游戲機等用戶端,供上網用戶瀏覽、閱讀、 欣賞、點播、使用或者下載等服務。
指經文化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批準,頒發給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市場合法準入資質;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
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1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范圍
2具有合法的互聯網文化產品來源渠道或互聯網文化產品生產能力
3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并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4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5符合文化部關于互聯網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6咨詢熱線:400-089-7770
立即咨詢服務器租賃搭建和網站業務描述不符合申請《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最低要求
不明白網站上什么應該放,什么不應該出現?放多了會不會需要辦理新的許可證,放少了會不會辦不下來?
《網絡文化文化經營許可證》的業務發展報告怎么寫?
不符合當地文化管理部門的最低技術人員要求
企業的組建不能滿足當地文化管理部門的規定條件。
企業發展過程中,重要業務和產品發展中,無法同時兼顧申請和業務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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