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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場所是指兒童玩耍逗留的一切場所。屬于公共建筑。由于兒童年齡較小,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屬于弱勢群體,為保障兒童的安全,國家規范對兒童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設計進行了特別規定,主要是考慮到一旦發生火災,可防止其他部位火勢向兒童活動場所的蔓延,為兒童安全疏散創造條件和爭取時間。兒童活動場所的防火應重點考慮設置樓層、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
防火要點:
兒童游樂廳等兒童場所防火應重點把握以下要點。
(1)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宜設置在獨立建筑內,亦可附設在其他建筑中。對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應設置在1-3層;對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應設置在1-2層;對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應設置在首層。
(2)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設置在單、多層建筑內時,已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3)附設在兒童活動場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墻上設置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4)大、中型兒童用房,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其他兒童活動場所等場所火災報警系統。
兒童活動場所防火常見問題:
1、裝修材料燃燒性能達不到要求
2、托兒所、幼兒園的房間只設1個疏散門
3、與其他功能之間未進行防火分隔的劃分,或雖進行了防火分隔劃分,但未能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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