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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印發《商標侵權判斷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為深入推進商標執法業務指導工作,進一步做好《標準》的宣傳解讀,幫助執法人員準確理解條文的含義,及時解答各地在實施過程中的適用問題,國家知識產權局撰寫了《〈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理解與適用》,自即日起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微信上分批次發布。
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理解與適用
第一條
為加強商標執法指導工作,統一執法標準,提升執法水平,強化商標專用權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標法實施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制定本標準。
本條是關于《商標侵權判斷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制定目的和法律依據的規定。
按照《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規定,2018年重新組建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商標、專利執法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具體承擔制定并指導實施商標權、專利權確權和侵權判斷標準等職責,商標執法工作由地方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承擔。《標準》立足于商標執法保護業務指導職能,對多年來商標行政保護的有益經驗與做法進行了系統梳理和提煉總結。《標準》的制定旨在完善商標保護規則體系,為商標執法相關部門依法行政提供具體操作指引,解決執法實踐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以進一步統一執法標準,提升商標執法保護水平,強化商標專用權保護。
第二條
商標執法相關部門在處理、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時適用本標準。
本條是關于《標準》的適用主體和案件范圍的規定。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的 “三定”規定,商標執法相關部門是指履行商標執法職能的部門,除了承擔商標執法職責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包括具有商標執法權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綜合執法部門等,具體以地方“三定”規定為準。具有商標執法權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如上海市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長沙市知識產權局、廣州開發區知識產權局等。《標準》適用的案件范圍主要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件。
第三條
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一般需要判斷涉嫌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的使用。
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服務場所以及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以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行為。
本條規定了在通常情況下,商標的使用是判斷商標侵權行為的前提要件,并進一步細化了商標使用的界定。
“商標的使用”在商標法律體系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商標權利的取得、維持和救濟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義。商標法從商標的基本功能出發,明確了商標的使用是用于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行為,進一步強調了商標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本質。商標的使用是商標功能實現的前提,也是商標權得以維持的必要條件。只有發揮商標的識別來源功能,才能構成商標的使用。商標的價值也體現在使用過程中,其所承載的商譽是通過商標的使用獲得的。同時,鑒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該行為下商標與商品尚未結合,商標尚未發揮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為從源頭制止和防范商標侵權行為,商標法對該行為予以規制,但不涉及商標使用的判斷,故《標準》采用了“一般”這一表述。
第四條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的情形包括未獲得許可或者超出許可的商品或者服務的類別、期限、數量等。
本條規定了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的兩種情形,即未獲得許可或者超出許可范圍。超出許可范圍包括超出許可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種類、超出許可的期限、超出許可的商品數量、超出特許經營店鋪數量等。如在委托生產加工業務中,被委托人生產加工的產品數量超出合同約定數量,并在未經委托人許可的情況下將超出合同約定數量的部分擅自銷售,屬于超出許可范圍的情形。
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是商標專用權的一項重要內容,被許可人獲得的僅是在許可范圍內使用注冊商標的權利。根據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對于超出許可數量、類別、期限等許可范圍的商品,許可人無法監督其質量,被許可人可能降低商品品質,進而損害商標注冊人的商譽。
第五條
判斷是否屬于同一種商品或者同一種服務、類似商品或者類似服務,應當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與涉嫌侵權的商品或者服務之間進行比對。
本條規定了判斷商品或者服務是否同一種或者類似的比對對象,明確應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與涉嫌侵權商品或者服務之間進行比對。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該條明確了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即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實踐中,存在比對對象錯誤的情況,如將涉案商品與權利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進行比對。
案例1
超出許可期限使用“
”注冊商標案
第765342號“
”商標是大班有限公司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被許可給廣州友誼班尼路服飾有限公司使用,之后廣州友誼班尼路服飾有限公司將該注冊商標許可給鎮江某公司使用,許可期限至2004年9月14日止。合同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在未取得商標使用授權的情況下繼續使用“
”商標作為店招。原江蘇省鎮江市工商局根據商標權利人投訴,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
評 析
該案屬于典型的商標被許可人違反許可合同約定構成商標侵權案件。該案涉及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問題。競合是指由于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責任產生,且使這些責任之間互相沖突的現象。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當事人依法訂立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約定商標許可期限,合同生效后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但許可期限一般不應超出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如果一方違反合同義務,首先構成違約行為,同時可能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在出現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時,如果合同中相關責任的處理方式已作明確約定,應按合同約定處理;無約定的,可以允許受損害方選擇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行使請求權。
該案中,當事人超出合同約定期限繼續使用被許可商標,雙方對該事實不存在爭議。為及時制止當事人繼續侵權,商標注冊人選擇提出侵權投訴,商標執法部門應予以立案。如果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本身約定不明確,導致雙方對合同有關內容存在爭議,無法判斷被許可人是否違約的,商標執法部門可不予受理該侵權投訴,由合同雙方先行解決合同爭議問題,再考慮是否對侵權投訴立案處理;已經立案的,可中止案件處理,待合同爭議問題解決后再行處理。
案例2
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北京西貢雨小吃店、北京佳文佳樂商貿有限公司侵犯“鮑師傅”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17年3月23日,北京鮑才勝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受讓了在第30類糕點、蛋糕、面包、餅干、布丁、麻花、月餅、酥皮蛋糕、果子面包、餡餅(點心)商品上注冊的第12484211號“
”商標,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4年9月27日。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商標注冊人舉報,對北京西貢雨小吃店、北京佳文佳樂商貿有限公司侵犯“鮑師傅”注冊商標專用權違法行為立案調查。經查,2018年6月15日,兩當事人曾因商標侵權行為被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分別處以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但兩當事人自2018年7月14日至2020年4月22日期間繼續經營,未停止侵權行為,且在“美團”外賣平臺線上經營額分別達168.2萬元及286萬元,金額巨大。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
評 析
該案焦點為當事人生產銷售的商品是否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同一種商品。
在該案中,當事人生產銷售商品名稱包括鱈魚小貝、奶香提子酥、胚芽蛋卷、玫瑰鮮花餅。商標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糕點、蛋糕、面包、餅干、布丁、麻花、月餅、酥皮蛋糕、果子面包、餡餅(點心)”等。雖然“鱈魚小貝”等商品名稱在區分表中沒有明確規定,但這些商品與糕點類商品在主要原料、用途、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是相同的,通常相關公眾認為是同一種事物,可認定為同一種商品。
案例3
方便粉絲商品分類案
河南省正龍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龍公司”)在方便面商品上注冊了“白象”商標。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家公司”)在粉絲商品上注冊了“白家”商標。正龍公司認為白家公司在其生產的方便粉絲商品上使用與“白象”商標近似的“白家”商標,構成商標侵權。
評 析
案例4
王某與廣東中凱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王某在第9類電子計算機及其外部設備、音像設備等商品上注冊了第1012147號“
”商標。廣東中凱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凱文化公司”)制作發行的DVD、VCD音像制品及其包裝顯要位置上分別使用了“中凱文化” “中凱電視劇” “中凱音像”等文字標識。王某認為,中凱文化公司、新華書店未經其許可,擅自生產、銷售標有“中凱”商標的音像制品,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中凱文化公司認為,商標權利人實際使用的商品不包含光盤(音像),中凱文化公司在其涉案音像制品外包裝上使用“中凱文化” “中凱電視劇”“中凱大(新)電影”“中凱音像”等文字標識的行為沒有侵犯王某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對于中凱文化公司的主張,一審法院未予支持。
評 析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該案中,中凱文化公司被控侵權商品與第1012147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似。中凱文化公司主張不以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以商標權利人實際使用的商品來確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缺乏法律依據。
商標知識分享
哪些證據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僅提交下列證據,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議、合同;
2.書面證言;
3.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網站信息等;
4.實物與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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